2015—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》近日公布,与往年相比,今后三年我国农机补贴政策在补贴对象、范围和流程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和创新。
2004年11月1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以来,我国农业机械化迎来跨越式发展的“黄金十年”。据统计,2004—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200亿元,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超过3500万台(套)。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由2003年的33%提高到2014年的61%,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、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支撑。
补贴对象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
据介绍,此次《意见》*大的变化是对补贴对象进行了修改,将补贴对象从“农牧渔民、农场(林场)职工、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”改为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”。其中,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、农场(林场)职工,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;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,既包括农民合作社、家庭农场,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。
农业部农机化司司长李伟国解释说,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,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、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。另外,户籍制度改革后,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,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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